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县、自治县、不设区的市、市辖区、乡、民族乡、镇的人民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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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层民主选举法律法规学习读本
表大会代表分工联系选民, 有代表三人以上的居民地区或者生产单
位可以组织代表小组。
第三十八条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自治州、设区的市的人民
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; 县、自治县、不设区的市、市
辖区、乡、民族乡、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。
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随时罢免自
己选出的代表。代表的罢免必须由原选举单位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
通过, 或者由原选区以选民的过半数通过。
第三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不能担任代表职
务的时候, 由原选举单位或者由原选区选民补选。
第三章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
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
第四十条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自治州、县、自治县、市、
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。
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
大会的常设机关, 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。
第四十一条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自治州、设区的市的人民
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、副主
任若干人、秘书长、委员若干人组成。
县、自治县、不设区的市、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
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、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
人组成。
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、审判机关和检
察机关的职务; 如果担任上述职务, 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
员会的职务。
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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党团组织选举法律法规
(一) 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三十五人至六十五人, 人口超过八
千万的省不超过八十五人;
(二) 设区的市、自治州十九人至四十一人, 人口超过八百万
的设区的市不超过五十一人;
(三) 县、自治县、不设区的市、市辖区十五人至三十五人,
人口超过一百万的县、自治县、不设区的市、市辖区不超过四十
五人。
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
名额, 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前款规定, 按人
口多少确定。自治州、县、自治县、市、市辖区每届人民代表大会
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, 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
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, 按人口多少确定。每届人民代表大会
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经确定后, 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……